小群于2021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9600元。然而,仅仅5天后,即2021年5月11日,某公司以小群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小群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5月14日,小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因某公司未将考核标准告知小群且未将考核结果告知、送达小群,导致公司以小群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仲裁结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并驳回了小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同意仲裁结果并已支付赔偿金给小群。但小群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某公司还应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9600元,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仲裁、一审均确认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时,某公司与小群解除劳动关系时处于小群的试用期内,某公司已在微信沟通记录中明确告知小群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小群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并已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合法解除行为,故小群要求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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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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