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洛江区发生一起因租户拖欠物业费而引发的诉讼案件。黄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将其位于洛江某小区的商品房出租给陈某,双方约定租赁期为8年,并明确在租赁期间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均由陈某承担。
然而,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租户陈某已拖欠物业服务费14493.78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已拖欠水电公摊费用2063元。尽管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陈某始终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黄某和陈某负有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在陈某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黄某和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并要求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洛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业主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物业费。本案中,黄某作为业主,应对物业使用人陈某交纳物业费用负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房屋出租后的物业费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业主负有连带交纳义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作为业主和承租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加强催缴和管理,确保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及时收取。
(编辑:林威)
(注:以上内容基于原文信息改写,图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