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自洗钱”亦为洗钱罪的行为模式之一,上游犯罪是否结束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本案中,叶某某的行为客观上转移了毒品犯罪的赃款,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具有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的作用,理应按照自洗钱论处,并与上游毒品犯罪数罪并罚。
庄小茜指出,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毒品犯罪分子输送毒资打开方便之门。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发出和收取具有时差性、口令接收主体和资金领取主体具有可切割性等特点,控制第三人代为收取并转移赃款的新型洗钱手段,对于同类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在电子支付时代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检察官提醒公众,应增强反洗钱意识,在提供银行账户或其他收款账户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钱款时,应认真核实钱款来源和性质,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日常生活中,如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如来源不明的资金、异常频繁的转账等,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