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企业应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发明奖酬。然而,部分不合理的奖酬约定已对发明人的创新热情造成负面影响。修订后的专利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的法定义务。法官警告,未约定或未规定奖酬的企业面临诉讼风险。
孙朝旭,3个月前刚刚结束上一份工作,入职新公司前,他特别关注职务发明奖酬问题,并与新公司做了明确的约定。他曾凭借两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为企业创造2亿元效益,而获得的奖励仅为3个荣誉证书。7年后,当他尝试通过法律手段获取合理奖酬时,却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
据统计,去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职务发明专利同步增长,但随之而来的奖酬支付纠纷也有所增多。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但部分企业的奖酬约定却未能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
企业发明创新能手不知“一奖两酬”
孙朝旭,辽宁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双料高级技师,曾申报多项发明专利。他的几项专利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但获得的奖励却仅为几个荣誉证书。直到今年1月,他才知道法律所规定的“一奖两酬”。
“一奖两酬”具体指的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奖金和报酬。但现实中,部分企业的奖酬标准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员工离职后就拿不到奖酬。
“灵活奖酬”成“企业一方说了算”
部分企业认为,员工在职务中创造的发明创造的收益应属于公司。有些企业甚至认为,既然已支付工资,就不需要再支付报酬。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支付义务。
新法明确企业有支付奖酬的义务
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必须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未约定或规定奖酬的,将存在诉讼风险。法官建议,企业在制定奖酬标准时,应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
同时,员工也应维护自己的权益,入职前或申请职务发明前,应与企业谈好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避免纠纷。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一个过程,员工也需要对此保持理解和宽容,并与愿意共享创新收益的企业协商。
(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