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布局: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占用消防通道、不应靠近特定建筑物,且室外停车场所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住宅建筑架空层不应作为停车空间使用,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开敞空间。
停车配建: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同时,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
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关配建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既有建筑和公共开放空间: 规范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管理,满足条件时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在公共开放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涉及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可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细则》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辖区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需参照执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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