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总则
- 车辆和驾驶人
- 机动车、非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人
- 道路通行条件
- 道路通行规定
- 一般规定
- 机动车通行规定
-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 交通事故处理
- 执法监督
- 法律责任
-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的标志和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禁止的机动车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广告牌、管线等的设置要求,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的设置规范。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专用车道、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以及交通管制。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超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铁路道口、行经人行横道、载物、载人、保险、故障处理等具体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非机动车的行驶、载人、载物、行驶速度等具体通行规定。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行人、乘车人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定。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禁止通行车辆、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拦截检查的限制等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损害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等处理程序。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至一百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二十五条(原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本法术语的含义、特殊车辆的管理、执行时间等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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