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吉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吉平,1955年出生于辽宁大连,自1994年3月起在国家开发银行任职,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于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间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2024年3月被查,8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沉溺于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权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此外,近期还有两名原国开行副行长的案件宣判。11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因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另因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而10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则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长安街知事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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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为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涉嫌受贿案的相关图片,与该文章内容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