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通常涉及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目标和程序。以下是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流程:
一、立案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国家安全机关等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会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侦查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将案件、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审查后,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上诉与抗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分别处理,包括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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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
- 图1: 描绘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场景,可能涉及调查取证和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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