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
- 30分钟内免费停放,超过30分钟开始计费。
- 30分钟到1小时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 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重新计费不再享受30分钟内免费。
二、对于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新能源电动汽车,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同时,在机动车停放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军车免费停放”标识牌。
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停车场要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8个月,试行期满12个月申请核定正式价格。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辑:邢璐霞
以上内容已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阐述,包括收费标准、免费对象、明码标价制度、经营管理原则以及通知的执行和试行期限等。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的来源和编辑信息,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