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事人频繁遇到报案无门,认为应由公检法处理的刑事案件无法立案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深层次进行剖析。
首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明确的分工合作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了相互推诿的现象。比如,某起刑事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但由于三机关对于管辖范围的规定错综繁杂,加之部分办案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处理上出现了偏差。
其次,公检法部分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也是导致刑事立案难的一个原因。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因人情因素或其他原因,对于应该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却越权处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刑事立案难还与办案人员的“逆淘汰”现象有关。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担心出错受罚,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种心态无疑加剧了刑事立案的困难。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刑事立案,往往意味着最终会被判为有罪。这种“一旦立案就难逃有罪”的现象,与无罪判决率过低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统计数据,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对公检法机关的不满和误解。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难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确保法律得到公正实施。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