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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16类劳动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第七十五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处理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处理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处理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处理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处理处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处理处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 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处理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退还

  • 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处理处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 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处理处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按要求将工资清单及时提供给劳动者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处理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

  • 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处理处罚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处理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理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采取推托、拖延、拒绝等方式不配合监察员实施监察,经宣传教育后,按要求主动配合

  • 以上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只要用人单位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便不会被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相关部门仍会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提供合规的指导性建议。

    除了江苏省,北京、广东、天津、山东等多地也出台了“人力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旨在为企业提供更为人性化的管理环境,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这样的政策实施,不仅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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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秋蔚
      2024年11月26日 00:58:15
      期待今后的社会法治建设能够更为健全,降低执法成本的节省也需要体现出公允、公平原则。
    • 蓝俊瑾
      2024年11月26日 01:04:11
      国家正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行宽容政策,从20.年起的劳动违法行为不再处罚体现了法治进步和社会和谐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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